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理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3334执70号
申请执行人理塘县河源高城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甘孜州理塘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3月7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康定市。
被执行人绵阳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理塘县河源高城建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绵阳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绵阳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积极配合我院执行工作,且与申请执行人理塘县河源高城建筑建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理塘县河源高城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在法院收到案款之后就主动申请撤回执行,现本案案款已转入我院账户,理塘县河源高城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按照协议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3334执7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绵阳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院印)
书记员 格 勒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