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真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真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4民初3026号
原告:贵州真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0921716。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168号帝豪名都B栋1单元24层3号。
法定代表人:陈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群,系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309791774。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四通街3号金鹏大厦。
法定代表人:钟光才,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贵州真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向原告贵州真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诉讼费预缴通知书,要求原告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诉讼费预缴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或者未办理缓交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诉讼。原告贵州真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通知书、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减、免交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真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 琳
人民陪审员 杨 毅
人民陪审员 郑周权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向先勇
书记员岳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