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真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黔晓信建筑材料租赁服务站、贵州真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民初6869号之一
申请人:***黔晓信建筑材料租赁服务站,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沙文镇吊堡村三组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3MAAJR4246A。
负责人:王琼,系该租赁站负责人。
被申请人:贵州真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168号帝豪名都B栋1单元24层3号(湘雅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0921716。
法定代表人:陈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黔晓信建筑材料租赁服务站与被申请人贵州真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在庭外达成和解,申请人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真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州真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政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杜世朝
书 记 员 韩远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