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真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黔晓信建筑材料租赁服务站、贵州真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13民初6869号
申请人:***黔晓信建筑材料租赁服务站,住所地:贵阳市***沙文镇吊堡村三组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3MAAJR4246A。
法定代表人:王琼,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晶,系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405638,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真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168号帝豪名都B栋1单元24层3号(湘雅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0921716。联系电话:137××××3682。
法定代表人:陈奇,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黔晓信建筑材料租赁服务站诉被申请人贵州真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贵州真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88136.9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本案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真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288136.9元或查封、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或扣押的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须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查封、冻结财产脱封的法律后果。
保全费1960元,由申请人***黔晓信建筑材料租赁服务站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政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杜世朝
书 记 员 韩远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