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真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3722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4月3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29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赵进,男,汉族,1992年3月26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丁文森,男,汉族,1973年7月6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胡志明,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胡德庆,男,汉族,1979年9月4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2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杨昌强,男,汉族,1986年7月28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杨文志,男,汉族,1972年3月22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黄开华,男,汉族,1988年1月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雷魁凡,男,汉族,1969年8月29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中全,汇川区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真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168号帝豪名都B栋1单元24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3220921716。
法定代表人:陈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源,贵州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1月28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第三人:吴永富,男,汉族,1988年4月2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赵进、丁文森、胡志明、胡德庆、***、杨昌强、杨文志、黄开华、雷魁凡与被告贵州真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吴永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赵进、丁文森、胡志明、胡德庆、***、杨昌强、杨文志、黄开华、雷魁凡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进、丁文森、胡志明、胡德庆、***、杨昌强、杨文志、黄开华、雷魁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公告费200.00元,由原告王发全负担。
审 判 长  梁 奕
人民陪审员  宋红艳
人民陪审员  梁年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周静昀
书 记 员  万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