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4民初4052号
原告:***,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身份证号码36232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龙,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小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31942640L。
法定代表人:周元光。
原告***诉被告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婧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丰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