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婺源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130财保3号 申请人:婺源县友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婺源县工业园区岭下芦头村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30MA383GQK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西盛义(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西盛义(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3194264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7538223.75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账号:3600********)。申请人已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财产保全责任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丰支行账号为3600********的银行存款7538223.75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