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5055号
原告:**,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31942640L。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道南北大道北段4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474908027。
法定代表人:周隆彬。
原告**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双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送达的缴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指定账户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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