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1181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建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民众镇沙仔村沙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75198692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31942640L。
法定代表人:***。
中山市建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3)粤2071民初1181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366178.3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建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建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3)粤2071民初11819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366178.34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