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建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2071民初11819号 原告:中山市建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沙仔村沙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75198692W。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31942640L。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山市建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4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建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建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建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64元,减半收取计3432元,诉讼保全申请费2351元,合计5783元(原告中山市建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建宏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远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