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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枫顺装饰设计工程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3725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枫顺装饰设计工程部,住所地中山市民众镇民众社区居民委员会新马路205号2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6G7TG32。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31942640L。 法定代表人:***。 中山市枫顺装饰设计工程部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549163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枫顺装饰设计工程部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枫顺装饰设计工程部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37250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549163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