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102民初2026号
原告:上饶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男,住江西省,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上饶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现原告上饶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饶市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81元,减半收取计19,890.5元,由原告上饶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