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6308号
原告:江苏华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绿地商务城(B7-1地块)officeF号楼1-301。
法定代表人:张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超杰,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湖智慧谷智德楼**。
法定代表人:占德响。
原告江苏华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邦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江苏华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华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 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耿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