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民终2475号
上诉人江西中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西华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中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华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中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华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原审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经过被上诉人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关于本案诉讼费用,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中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对此,本院不持异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江西中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江西华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三、撤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3民初938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19664元,减半收取9832元,由江西中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江西中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9832元支付给江西华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7394元,减半收取3697元,由江西中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明
审 判 员 王璐
审 判 员 周雪
法官助理 龙超
书 记 员 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