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92民初1461号
原告江西中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江西北大科技园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江西中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中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中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6元,减半收取计2138元,由原告江西中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蒋 权
书记员 万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