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大人防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01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洪仲裁字第0128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30461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