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01执664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洪仲裁字第0128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南昌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304615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