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2777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果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DETA4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振兴路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417590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鲁0321民初12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06月0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159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23年06月07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159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俊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