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民初2038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振兴路6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硕 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