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民初2038号
原告:***,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振兴路6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硕
书 记 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