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鲁桥建材有限公司、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695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裕华路东郊浮桥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0959831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山东万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振兴路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417590Y。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山东鲁桥建材有限公司与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112民初57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内容如下:一、被告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银行转账的方式于2022年11月15日前向原告山东鲁桥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8295元;二、若被告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山东鲁桥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若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应另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且原告可就剩余未付款项及违约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846元,由被告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应于2022年11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山东鲁桥建材有限公司。 因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山东鲁桥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12月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依法向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执行文书,邮寄退回后本院公告送达。 2.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证券及工商登记进行查询。查询到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黄岛支行账户xxxxxx有存款41134元,本院已冻结并扣划发还申请执行人,该账户冻结期限至2023年12月1日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申请延长期限,应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本院分别向济南城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马踏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淄博市张店区***浮山驿村村民委员会、淄博市房屋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博山分公司、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湖田街道办事处发函调查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权事宜。 调查反馈后,本院分别作出扣留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济南城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应收款项30万元、扣留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湖田街道办事处应收款项30万元的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并向两单位送达。 4.因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消费措施。 5.因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2023年3月16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鲁桥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对本院的调查无异议,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未申请悬赏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