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彬圣木业有限公司、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2112号 申请人:青岛彬圣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即墨市青岛环保产业园壹胜百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73501675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振兴路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417590Y。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青岛彬圣木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9728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作出(2023)鲁0321财保1816号民事裁定书,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9728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 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