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民初1136号
原告:淄博圆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果里镇***36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堃,山东众***(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振兴路6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9月1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县***东莫王村75号。
原告淄博圆东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淄博圆东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圆东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圆东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