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21民初481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申请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振兴路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417590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山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城西街道珑山路柳杭花园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NCN7R7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与***、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4日作出(2023)鲁0321民初48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对***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