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汇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322执保73号 申请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县***振兴路6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417590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汇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常家化工园区(常家村东环路以东、大***路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586077530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火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常家镇汇龙路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2MA3T3F380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汇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火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50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高青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4年1月15日作出了(2024)鲁0322民初336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4年1月17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汇龙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火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350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