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21执异118号之一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山东**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果里镇**路**水利站西五十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CDQF94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振兴路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0300164417590Y。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异议人出具承诺函自愿对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2021)鲁0321民初4262号民事调解书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故对异议人申请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第三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山东**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人民法院(2021)鲁0321民初42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