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桓台县科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英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22执保1848号 申请人:桓台县科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村委东3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TTMGY7T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英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庙子镇滨河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558906100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振兴路6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417590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申请人:***,男,199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申请人桓台县科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英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63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3年12月14日作出了(2023)鲁0322财保432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63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