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22执保1848号
申请人:桓台县科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马桥镇***村委东3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TTMGY7T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山东英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庙子镇滨河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558906100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振兴路6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417590Y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申请人:***,男,199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申请人桓台县科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山东英迪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在63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本院2023年12月14日作出了(2023)鲁0322财保432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6300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