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321执20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男,1958年0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执行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振兴路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417590Y。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2)鲁0321民初1582号民事调解书,裁决如下: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剩余50000元于2024年1月30日付清;二、被告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被告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期限足额支付任意一笔款项,需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且原告***可就全部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3—四、原告***自愿放弃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2295元,由原告***承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7000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23年8月18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保险信息,其余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3年8月18日,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793.11元,已扣缴执行费2450元,剩余款项支付申请执行人。 4、2023年8月25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因系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 5、2023年9月12日,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投保的商业保险现金价值5566.34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6、2023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街道××村村民委员会的应收工程款。 7、2023年8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期限为60个月。 8、2023年12月11日,经线下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9、2023年12月11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是否公告悬赏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公告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70000元,已执行到位9359.45元,剩余款项本次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