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21财保58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南桥路西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P98U66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振兴路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417590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西五路***小区7号楼1**602室。公民身份号码:3703211970********。 ***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4日作出(2023)鲁0321财保5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名下银行账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茜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银行账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