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恒春电子有限公司

扬州恒春电子有限公司与泰兴市东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003执44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扬州恒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法定代表人:蒋成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田,江苏新浪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泰兴市东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夏建园。
申请执行人扬州恒春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兴市东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003民初6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9年9月9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的,依法可以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003执4447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克侃
审判员  薛 景
审判员  钱仁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