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绿世界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绿世界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212民初3418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委托代理人叶志艺,厦门市银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厦门绿世界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859号莲前大厦1202-1203。
法定代表人林贵霖,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厦门绿世界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8月9日起诉,在诉讼费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林荣堂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 叶彩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