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品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市武进常盛电子有限公司与常州新品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戚商初字第134号
原告常州市武进常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沟南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徐国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大,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新品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老312国道遥观湖港桥旁。
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武进常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新品能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常州市武进常盛电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5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05.5元,由原告常州市武进常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立群
人民陪审员  万小虎
人民陪审员  岳丽庆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丽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