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弘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弘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株洲鑫瑞惠民供销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211民初1951号
申请人:湖南弘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株洲鑫瑞惠民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黄河南路98号东鼎紫园2栋108、10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湖南弘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地装饰公司)与被申请人株洲鑫瑞惠民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瑞惠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弘地装饰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鑫瑞惠民公司名下的7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了担保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所有的牌照为湘BXXXXX的车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弘地装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担保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所有的牌照为湘BXXXXX的车辆;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株洲鑫瑞惠民供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财产保全费720元,由申请人湖南弘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邹晓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佳
书记员许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