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7102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迎宾街512号XX区XX园区XX街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58745925E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李霞霞,山西良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55号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701091398P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林俊,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1)陕7102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支付执行款3177284.8元,并依法负担申请执行费34173元。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昊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昊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2)陕7102执恢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彬
审判员廖亮
审判员唐卫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