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军昊实业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昊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7102执506号
申请执行人***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XX区XX园区XX街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58745925E。
委托代理人李霞霞,山西良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701091398P。
法定代表人王林俊,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靳佐峰,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1)陕7102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支付执行款3177284.8元,并依法负担申请执行费34173元。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昊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昊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21)陕7102执5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党彬
审判员廖亮
审判员唐卫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