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华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新华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介休昌盛煤气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781民初1037号
原告:山西新华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康乐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跃,北京盈科(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介休昌盛煤气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连福镇大埝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银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新华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泰公司)与被告介休昌盛煤气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新华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本金721279元、利息480084.71元(暂按2008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13日计算)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07年,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两份,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担被告60万吨/焦化工程的桩基施工工程。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工程于2007年6月25日开工,2008年3月16日完工并交付被告使用。2008年4月8日,原告向被告报送工程结算书,结算金额为2501279.2元,但被告至今未予确认。被告累计支付原告工程款178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本金72127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结算并支付工程欠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有误,致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新华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12元,退还山西新华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吴年庭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