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迎中财保字57号
原告山西建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街3号51幢。
法定代表人高进,总经理。
被告山西新华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康街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建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新华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62785.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建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西新华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七十六万二千七百八十五元八角七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