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925执350号之三十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新华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金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军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山西新华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金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金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金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4477.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雁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项 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