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华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山西新华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71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新华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康乐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七局二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新华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豫7101民初1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十七局二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劳务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为上诉人住所地,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应由工程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中工程所在地在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司法管辖范围内,故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涉案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无效。综上,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十七局二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刘 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