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71民辖终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新华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康乐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七局二公司)与被上诉人山西新华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豫7101民初1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十七局二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劳务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地为上诉人住所地,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应由工程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中工程所在地在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司法管辖范围内,故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涉案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无效。综上,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十七局二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刘 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