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华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新华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府谷县某某电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22民初66号之一 原告山西新华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府谷县***电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老高川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新华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府谷县***电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新华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府谷县***电气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0元,减半收取3740元,由原告山西新华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