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22民初66号之一
原告山西新华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府谷县***电气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老高川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新华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府谷县***电气化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新华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府谷县***电气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0元,减半收取3740元,由原告山西新华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