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朗博电梯有限公司

奥特朗博电梯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方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稿)
(2019)浙0503执1493号
申请执行人***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息塘村*****,组织机构代码:14697115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方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新雅公寓**织机构代码:14648052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申请执行人***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方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503民初29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方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博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7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方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给付申请执行人***博电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货款等??元、逾期利息??元(自?年?月?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诉讼费??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方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方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方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方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了查询。本院又到(数量)被执行人住所地/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方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公告财产举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息红利、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部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于??年??月??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方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存款人民币??元,并于??年??月??日发放完毕。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方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小汽车,本院已依法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方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的房屋,本院已依法拍卖,得款??元,扣除执行费??元,因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方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涉及多起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博电梯有限公司按比例已分配受偿?元。截止2019年12月2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元、逾期利息??元(自?年?月?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诉讼费??元,亦未收取执行费。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方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方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于?年?月?日对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方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施拘留。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方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方电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503执14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钱正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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