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朗博电梯有限公司

奥特朗博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522执3020号
申请执行人:***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息塘村孟河埭666号,组织机构代码:14697115-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兴康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泗安镇康城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55969839-0。
法定代表人:戴建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522民初45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长兴康城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兴康城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长兴康城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兴康城置业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019369元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