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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03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息塘村孟河埭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697115X0。
法定代表人:周勇。
被执行人:**,男,1986年04月10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共同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0703民特274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立新
审判员罗建斌
审判员吴宏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