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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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03民初1419号
原告:***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息塘村孟河埭6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金华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市浮梁县。
原告***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博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