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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长贵钢管扣件出租、***博电梯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02民初5168号 原告利川市长贵钢管扣件出租,住所地:利川市谋道镇南浦村五组0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2802MA4C015T7H(1-1)。 经营者向长贵。 被告***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南浔镇息塘村孟河埭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14697115X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生于1987年8月2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利川市。 被告**,男,生于1983年5月19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湖北省利川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川市长贵钢管扣件出租诉被告***博电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利川市长贵钢管扣件出租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川市长贵钢管扣件出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70元,依法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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