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朗博电梯有限公司

奥特朗博电梯有限公司、太湖县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503民初1192号 原告:奥特朗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息塘村孟河埭66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瀛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太湖县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小池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奥特朗博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朗博公司)与被告太湖县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太湖建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奥特朗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太湖建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奥特朗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太湖建民公司支付电梯款202万元;2.判令太湖建民公司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一年期LPR(年息3.55%)的1.5倍向奥特朗博公司支付延迟履行利息;3.判令诉讼费用由太湖建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与2016年7月9日签订《电(扶)梯设备买卖合同》,约定太湖建民公司向奥特朗博公司购买17台电梯,货款共计257万元。奥特朗博公司按约交付且案涉电梯全部经验收合格,但太湖建民公司未能按约付款,仅支付了55万元。后,双方达成《抵房转让协议书》,但因太湖建民公司的原因无法办理预售登记备案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其支付货款。 太湖建民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16年7月9日,双方签订一份《电(扶)梯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由太湖建民公司(买房)向奥特朗博公司(卖方)购买17台电(扶)梯,含安装共计257万元。约定的付款方式如下: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买方支付30万元;确认发货前5天,买方支付35万元,并在发货前办理好房产抵押手续;电梯安装结束于2016年11月25日之后,买方每月支付8万元,分24个月付清,卖方将房产归还买方。2017年12月6日,双方签订抵房转让协议书,载明双方一致确认2016年7月9日案涉电梯全部检验合格已在正常使用,太湖建民公司共计支付电梯款55万元,尚欠电梯货款及安装费共计202万元,太湖建民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太湖县晋熙镇人民路南侧建民大厦3层312号建筑面积38.47平方米、330号建筑面积34.86平方米以每平方米22000元,计价共计1613260元和4层424号建筑面积28.55平方米、449号建筑面积38.88平方米以每平方米20500元计价共计1382515元,总计商铺4间共计202万元的建造成本价转让给奥特朗博公司所有永久使用,以冲抵欠其的电梯货款及安装费202万元,协议签订当日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预售登记备案手续,由太湖建民公司负责办理相关房产过户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双方一直未能就上述房产办理手续,奥特朗博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由奥特朗博公司提交的《电(扶)梯买卖合同》、抵房转让协议书、催款函、律师函及对应的邮递情况及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并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又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有效,受法律保护。现双方均已确认奥特朗博公司已按约安装了案涉的17台电梯,案涉电梯全部检验合格并已正常使用,太湖建民公司应当履行及时付款的义务。后,双方虽签订了抵房转让协议,但至今未能履行,故奥特朗博公司要求太湖建民公司支付剩余未付电梯款、安装费及逾期付款利息之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太湖建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太湖县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奥特朗博电梯有限公司电梯款共计202万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02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960元,减半收取11480元,由被告太湖县建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四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