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特朗博电梯有限公司

奥特朗博电梯有限公司、亳州市顺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03民初2313号之二 原告:***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息塘村孟河埭6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顺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经济开发区规划中宫路以南、宋汤河以西、望州路以东、槐花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顺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原告***博电梯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又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诉讼费1795元,由原告***博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沙鋆 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