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絮金环保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7563之二号

原告: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猴屿乡猴屿村文明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肖颖,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文,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絮金环保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江七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涂绍华,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絮金环保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46.5元,保全费2000元,由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平

人民陪审员 徐 敏

人民陪审员 王艳侠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