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2民初11028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越琳,福建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婕蓉,福建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猴屿乡猴屿村文明路**。
法定代表人:肖颖。
被告:福州市于山风景名胜公园管理处,,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海路**
负责人:孙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惠敏,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于山风景名胜公园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9元,减半收取计187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蔡思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鹤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