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方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执35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

申请执行人:方松,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岭镇东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640995651。

法定代表人:胡汉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福州市长乐区猴屿乡猴屿村文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077405671Y。

法定代表人:肖颖,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建康,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方松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康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曹 辉

书记员  李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