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执35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连江县。
申请执行人:方松,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岭镇东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640995651。
法定代表人:胡汉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福州市长乐区猴屿乡猴屿村文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077405671Y。
法定代表人:肖颖,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建康,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方松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康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执行员 曹 辉
书记员 李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