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执35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岭镇东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640995651。
法定代表人:胡汉达,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福建福州市长乐区猴屿乡猴屿村文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077405671Y。
法定代表人:肖颖,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建康,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302民初783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起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了被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康名下的财产信息:
1、被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康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2、被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康名下网络银行、其他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我院已对可冻结账户采取冻结措施。
3、被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康名下无其他财产信息。
三、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康无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在执行中,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康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康列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康的住所地进行了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现被执行人福建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302民初78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翟晓昆
审判员 胡 波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执行员 曹 辉
书记员 李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