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05执17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077405671Y,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猴屿乡猴屿村文明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肖颖,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建康,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康发出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据实报告财产,但其未履行。2020年9月22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建康名下址在车位【闽(2016)福州市不动产权第9016268号】(已向首封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经执行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康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福建森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康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旭辉

审判员  欧建平

审判员  林育群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苏迎黎

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